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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本,每年依教務處來文修訂後發文)

法規: 淡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申請時程

(依本校行事曆)

辦理事宜(需填報或繳交資料)

表格

教務處/註冊組/表格下載

  • 確定論文指導教授

(入學時)

經指導教授同意簽名後繳交系辦。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同意書」
https://reurl.cc/ZXXkyg下載[附件1]。

  • 填報論文題目

(10月下旬,3月中旬)

上網填報。

字數限制:長度以中文90、英文240字元為限。

填報網址:
http://w4.emis.tku.edu.tw/thesis

一、申請研究生學位考試

 

(本系收件截止日為淡江行事曆截止日的約3週前)

繳交

A.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表 (紙本:1人1份,附論文摘要)

B.考試委員名冊委員「職稱」請填寫最新資訊 (電子檔:同一實驗室可回傳1份)

*注意事項:

經簽報論文考試時間核定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撤銷論文考試申請,未舉行論文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學位考試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A.學位考試申請表(1份)

ATRX-Q03-001-FM040

B.考試委員名冊(1份, 同一實驗室可回傳1份)

博士班:ATRX-Q03-001-FM043

碩士班:ATRX-Q03-001-FM044

二、提聘口試委員
資格認定提案
(非必要)

 

依本系碩士班畢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六點 本系碩士學位口試委員提聘資格認定: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不用提系務會議審議)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不用提系務會議審議)

(三)獲有博士學位並曾於學術或研究單位獲聘為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或以上者。

(四)在化材專業領域公司擔任課長、組長、專員或主任工程師以上職務滿5年者或經理級以上職務滿1年,且在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五)…(略)….

(六)符合前兩目(第(三)及第(四)目),須經本系系務會議認定通過。

 

 

 

 

 

為(三)(四)且確定沒來過的口試委員才要提案

 

 

提案格式:參見下方藍色字部分

三、舉行 研究生學位考試

(依本校行事曆)

1. 確定口試日期:
(1)請預借口試場地

(2)一週前告知系辦助理,以便準備經費單據。

2.延期或取消口試:
請儘早至系辦填寫報告,否則以成績不及格計算。法規第五條

3.口試當天,研究生準備下列資料:

C. 口試委員簽名單1份(正本裝訂於論文正本中)

D. 考試成績通知單1份(口試後繳回系辦)

E. 考試評分表1份(口試後繳回系辦)

 

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109學年度起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須完成論文線上原創性偵測系統比對報告,並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

 

 

 

 

C.委員簽名單(1份,依指導教授意見為主)

博士班:ATRX-Q03-001-FM039

碩士班:ATRX-Q03-001-FM032

D. A8-淡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通知單(1份)
ATRX-Q03-001-FM035

E. A7-淡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評分表(口試委員簽名單每人1份)
ATRX-Q03-001-FM034

四、上傳 論文電子檔

1.上傳論文:請連至「淡江大學電子學位論文服務」系統 http://etds.lib.tku.edu.tw

【學位論文撰寫、繳交相關事項及說明會】講義下載,請參閱圖書館學位論文繳交服務網頁:https://reurl.cc/6LLoVZ

碩士班(B組)實務組-技術報告撰寫格式https://reurl.cc/ZXXkyg下載[規定5]

通知系助理上網查核論文。

 

論文封面:上學期統一寫1月,
下學期統一寫6月

五、離校程序

 

口試後一個月內

F.「化材系碩博班畢業離校程序單」

https://reurl.cc/ZXXkyg下載[表格3]

上網填報「淡江大學畢業生離校程序單」

連結路徑:
本校首頁 > 學生 > 教務資訊 > 學籍 > 畢業生離校手續查詢平台


 

提案:擬聘OOO博士(職位)為本系淡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提請討論。(OOO教授提)

說 明:

一、依本校淡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五)前二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二、經本系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決議:第三、四目,委員資格認定標準如下:

  (三)獲有博士學位並曾於學術或研究單位獲聘為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或以上者。

  (四)在化材專業領域公司擔任課長、組長、專員或主任工程師以上職務滿5年者、或經理級以上職務滿1年,且在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五)指導教授如為共同指導,僅能就其中一人聘任為考試委員。

  (六)符合前兩目(第(三)及第(四)目),須經本系系務會議認定通過。

三、OOO博士(職位)目前為OOO公司OOO職位於OOO之應用領域著有成就。

四、檢附O博士(職稱)著作或相關資料,詳傳閱資料附件。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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